若要构成抗拒履行劳工薪资支付义务之罪责,必须严格遵循下列基本条件:
首先,该
犯罪行为的主体应限定为特殊性质的人群,既包括负有向雇员支付劳动酬劳责任的个人及企业等各类机构;
其次,在主观认知方面,应体现为故意为之,过失行为并不构成本条所指的犯罪行为;
再次,本罪所侵害的权益主要涉及到我国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以及
劳动者因付出努力创造价值而享有的获取相应
劳动报酬的天赋权利;
最后,客观事实应表现为实施了诸如规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具有支付能力而未能按时支付等等令人无法容忍的行为,且
数额巨大,经由政府相关部门多次颁布命令要求按时支付但均未得到有效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
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
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