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程序的启动之际,
犯罪嫌疑人被赋予了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力。
按照律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在
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独立而明确的法律地位,他们能够行使自己的独立
诉讼权利,为了确保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审判,这对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此背景下,当案情进入到由法定主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审查起诉的阶段后,犯罪嫌疑人都有权自行为己选择聘请律师作为
辩护人参与案件审判。
不仅如此,在侦查环节,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雇佣律师来寻求法律援助,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