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并非必须全数在监狱中度过十年。
罪犯在
刑罚执行过程中完全有可能因表现良好而获得
减刑或
假释的权利。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类型刑罚的
犯罪分子,只要其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狱中的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真正认识到自身所犯错误并表示忏悔,或是具有其他方面的
立功表现,均有资格获得相应程度的减刑待遇。《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