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影视作品的
著作权属于制片人所拥有和控制,然而,编剧、导演、摄影师、词曲创作人等创作人员则享有
署名权,并有权力依据于其与制作公司达成的
合同协议,获取相应的报酬待遇。
而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视听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则可以由双方具体协商决定;
倘若双方未能明确约定,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制作影片的制片方,但是创作者本人仍然享有署名权以及取得应得报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
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