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又被称作“
商标抄袭”或“盗用商标”,是指那些诸如当他人注册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的商标,未经其许可,擅自在这些商品上使用,或者实施任何可能干涉、妨碍该商标所有者使用自己
注册商标的行为,从而导致违反法律
法规,损害
商标权利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在此类
侵权案件中,侵权方需要承担停止
侵权责任,若
行为人明知或应告知其行为正在侵损商标权利人权益仍持续进行,则还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若情节恶劣,甚至可上升至
刑事责任层面。
以下是
商标侵权行为的几大
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TheTrademark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第五十七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种行为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范畴:
大众普遍认为,商标侵权具备以下四项必要条件:
首先,
侵权行为必定已发生,也就是说,侵权者实施了销售仿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
其次,必然已有实际损害出现,这里所指的损害是因为侵权行为而给商标权利人带来的商业声誉损害以及由此引发的
经济损失。
非法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会为权利人造成重大
财产损失,同时也将对享有注册商标所有权权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带来严重的商誉伤害。
因此,不论是资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皆可视为真实存在的损害事实。
再次,
违法行为人须在主观方面存有过错,就是说,他们已经明确知晓或是理当能够了解到所销售的商品实际上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事实。
最后,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需存在紧密联系,也就是说,违法行为本身及其造成的影响与商标所有人所受到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关联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