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若出现一方存在
重婚、与第三者长期稳定地共
同居住生活、施行
家庭暴力或虐待以及遗弃家庭其他成员行为等严重侵犯配偶利益的情况,受害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法庭提出要求支付
离婚损害赔偿金之请求,该请求可包含物质
损害赔偿金和
精神损害赔偿二部分内容。
在此过程中,若能够搜集到
婚外情一方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生活的相关
证据,则
受害人即可据此作为支持性事实,向法院
递交损害赔偿诉讼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