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套路贷”实际上属于诈骗行为,是一种严重的
经济犯罪。
它通常表现为指那些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利用民间借贷的名义,引诱或强迫受害者签订各种借贷或变相借贷、
抵押、
担保等相关协定,然后采取虚构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情况、随意判断违约情况、毁损还款凭证等多种手段来营造
虚假的
债权债务关系,最后再通过
法律诉讼、
仲裁、公正程序或采用
暴力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将
受害人的财产非法占有的
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