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同责任情况下,对于车辆以及
人身损害所产生的全部损失,我们需先从交强险的规定范围内,按照不分比例的方式进行预先理赔。
随后,针对超出此限额外的损失部分,我们需要严格按照各应担50%比例的原则来共同承担全部损失款项。
因此,仅当
机动车与同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才有可能出现各自承担50%责任的特殊情况。
若涉及到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相撞的严重交通事故,即便在
法规上被认定为双方负有同样的责任,但作为
肇事方的机动车仍然需要承担至少60%以上的
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