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未施加牵引工具的遛狗行为本身并不能视为一项
违法行为。
然而,当这条狗突然向他人发起攻击或对他们进行骚扰时,便可能触及相关法律
法规。
对于饲养宠物犬只的个体而言,把它们带到公共场所散步需要确保行人和其他路人的安全并且不受其干扰。
在狗主人没有使用牵引工具的场合之下,如果任何路人身感自身安全受到了威胁或是受到了这只狗的骚扰,那么他们采取打狗和踢狗等各种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均属于合理的自我防御行为。
一旦行人在这种情况下遭受了身体伤害,狗的主人理应负责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