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并被执行的人,是不会有“
案底”的概念。
所谓“案底”,系针对那些经过法院审判最终被判定为有罪之人,其中涉及到他们的
个人信息、
犯罪事实、审理过程记录以及裁决结果等众多内容的记录和档案材料。
至于
刑事诉讼程序中涉及的
拘留行为,则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被自行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察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临时性手段,用来约束不宜继续行使司法权的现行
违法者或者重大嫌疑人员。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拘留并非正式的
刑事处罚,而是在调查进程中的一种手段,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案底”了。
案底往往只产生于经过法院审理,被认定为有罪并遭受刑事处罚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