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知或应知其所持有的
信用卡系
伪造或以欺骗手段获取之情形下,依旧进行使用的;
2.在已知手中持有已宣布无效的信用卡而继续使用的;
3.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仿冒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使用的;
4.蓄意超出预先设定的信用额度,或
逾期满期且在发出催告要求偿付后仍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这类恶意
违约行为,通常属于信用卡交易中最严重的风险类型,也是
欺诈性消费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