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非法制造的
信用卡,或者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进行支付的;
(二)使用已经过期或无效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
(三)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的;
以及(四)明知故犯地频繁
透支信用卡且在发卡行多次催促还款后依然无动于衷的行为。
建议透支,即是指持有信用卡的个人,由于其具有
违法占有的意图,从而导致他们在超出规定额度或期限内进行透支,并在发卡银行进行
催收之后仍旧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
对此类行为,我们必须理性而明确地将它视为信用卡服务领域中的主要风险来源之一,同时也应理解这就构成了
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