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深入探讨
行政处罚的减轻情形时,应当注意到,这些情况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首先是主动设法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其次是由于外界压力被迫构成违法行为;
再次是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取得显著成效,表现出良好的合作态度和自我纠正意识;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据此适当减轻或者免于
处罚的情形。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若因受欺骗诱导或者自愿坦承,以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之前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也应视为具有相应的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之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
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