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独遭受
刑事拘留者本身并不能形成
案底。
所谓
刑事案底,即为经由法院正式审判并被判定构成
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的个人数据、
犯罪事实状况、审判过程的详细记录以及最终作出的决定等众多资料组成的档案。
而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行的
拘留,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管辖的案件,在开展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了法定的特殊紧急情况下,针对
现行犯或重大涉嫌人员,实施的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刑事拘留并不等于
刑事处罚,而是特指在侦查过程中的一项
强制执行的手段,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来说,是并不具备案底这种说法的。
唯有实际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才会留在案底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