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从行为主体方面来看。
寻衅滋事罪并不存在有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意图。
然而,归结到故意
伤害罪,其主观动机中必然包含了对此类伤害的意图。
这表明二者在行为主观态度方面的区别。
第四,关于
犯罪行为的客体。
寻衅滋事罪所针对的往往是非确定性的个体。
对比之下,
故意伤害的
责任人通常都是与涉案人员有特定联系的人士。
这也就进一步区分了二者在行为对象方面的不同之处。
第五,从行为方式来看。
寻衅滋事罪对于他人身体健康的影响是无缘无故的。
相较而言,故意伤害是
犯罪者有意识地施行的行为。
关于“
轻伤”,需明确指出,它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诸多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进而导致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未达到
重伤标准也并不属于轻微伤害类型的损伤。
在进行判定时,鉴定组应基于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后果,如损伤当时的情况、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乃至后遗症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人均不得故意非法实施损毁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旦这类行为导致受害者的伤势达到轻伤以上水准,若受害方以此为依据,提出对
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进行
诉讼,那么实施此种故意伤害行为的肇事者恐怕将面临国家法律的严惩。《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