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问题上,男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并留下的
债务,其是否需由女方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该债务是否为双方共同负担之债务。
若为男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前的自负债务,则女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这一责任及义务的判断,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才能得到确认:
首先,“共同负债须共同签署”的原则,即负债事宜应由配偶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其次,“事后追认”原则,即使婚内财务问题未能得到事先沟通商议,但当其中一方知晓并认可另一方所做决定时,也可以视作共同负债;
最后,“用以维持婚姻共处及共同经济活动”原则,只有那些为了维护和促进婚姻共同生活以及进行家庭经济运作所需的负债才属于
共同债务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