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一旦实施了
拘留措施,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于拘留之时起算,24个小时之内通知
被拘留之人的亲属。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因无法联系到被拘留者或涉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
犯罪而通知将会妨碍侦查工作这两种状况之外,当阻碍侦查的因素消失之后,也应刻不容缓地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后,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