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了拐卖妇女的
犯罪行为之后,如果还强行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定同时触犯两个不同的
罪名——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将考虑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这是针对特定严重情况所制定的
刑罚制度,通常的判决结果是对罪犯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且需要同时缴纳
罚金或者没收其
个人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
行为人是拐卖妇女团伙的首要分子,那么他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惩罚;
其次,如果行为人参与了三起以上的拐卖妇女案件,那么他也将受到更重的
刑事处罚;
最后,如果行为人在拐卖过程中对被拐卖的妇女进行了性侵犯,那么他将会面临更加严重的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