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又被称为
量刑方法之一,主要针对那些被判定犯有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及无期
徒刑等
罪名的罪犯展开实施。
在这些囚徒于
刑罚执行期间,如若能展现出其真诚的悔过态度或有突出的
立功表现,那么他们原本所应承担的刑罚便可以得到适度地减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减刑行为并非毫无制约,而是建立在已经判处并执行一定量刑的基础之上,并且需要在受刑人产生了深刻的悔过意愿之后才能进行评估以及实施。
更为重要的是,减刑的操作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限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