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
刑事拘留这一行为本身并未涉及到所谓的
案底问题。
我们所说的"
刑事案底"则特指经过法院依法审理后,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相关个人资料、实际
犯罪行为、审讯过程及其记录、裁决结论等方面的全套档案材料。
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这一行为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基于直接
管辖的案件,在调查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针对现行
违法活动或者重大可疑人员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强制执行方式。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
刑事惩罚,它仅仅是调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因此就更谈不上创造了案底这样的概念。
实际上,只有经由
司法程序判定为刑事惩罚的涉案人员,方可留存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