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各方均为
机动车辆,则责任分配方式如下:
首先,双方应各自使用自身的交通强制保险对对方进行
赔偿;
若交通强制保险无法承受全部
赔偿金额,那么超出部分应由对方负担50%,而自己只需要承担剩余的50%;
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拥有保险保障,便可采用保险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其次,若是一方属于机动车辆,而另一方则是
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针对机动车辆受损方的赔偿比例将为:
50%由对方负责支付,另一半则需自行承担。
如存在保险在身,可优先利用保险公司赔付。
在此过程中,机动车辆一方可先通过交通强制保险对对方进行赔偿,而对于超出部分,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额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