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均可作为
申请取保候审的依据:
首先,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
其次,如若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但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对其自身及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性;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等情况,以及孕妇或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同样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且不对其本身及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由于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导致案件还未曾得到解决,此时亦需采用取保候审的手段来促成问题的解决。《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