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借款后对方未能如约还款的情况,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友好协商、调解、提交
支付令申请及发起
民事诉讼等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条规定,当出借方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需同时提供
借款合同(包括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的确立和存在的
证据。
此外,若
当事人持有未载明
债权人姓名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其在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于原告的债权人身份提出了具有事实依据的质疑并提出抗辩,经过人民法院审慎核查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案件将会被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