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为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必须遵守
逮捕之后再返回侦查的规定。
这是因为,案件所需的
证据材料尚未充足且仍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证据无法达到的确凿、充分的要求。
依据法律规定,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则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但补充侦查次数仅限于两次。
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依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不符合
起诉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