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无期
徒刑的执行由监狱负责进行。
当罪犯被交付执行
刑罚时,具体实施这一行为的人
民法院应同时将人民检察院出具的
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制定的
判决书、执行通知以及结案登记表等文件送达至该监狱。
依据中国国家法律《
监狱法》第十五条之规范,对于被判处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及
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关部门必须将执行通知与判决书及时送达到
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手中,而公安机关则需在收到上述文书后的一个月之内,将该罪犯移交给监狱执行刑罚。
若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其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那么此种情况将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