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律从业者,我在此探讨关于
醉酒驾驶可能涉及的
刑事责任问题。
据我国
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任何人在道路上驾车时,只要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即应受到
拘留及
罚金的严厉
刑事制裁:
1.追逐竞驶,且情节极为恶劣的行为。
2.醉酒后考取驾驶资格的行为。
3.从事校车营运或旅客运输业时,无论是
严重超载还是严重违规减速行使的情况。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擅自从危化品运输中运送各类
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对于
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如果他们对上述第三种和第四种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那么同样应当根据本条款接受相应惩罚。
当然,如果以上所述的两种行为单独或结合还涉嫌触犯其它
犯罪行为,则应当按照国内外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
处罚较重的条款进行
量刑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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