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
案底的产生。
刑事案底系指经过法院正式审判后,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个人资料、
犯罪事实描述以及审判过程记录、最终裁判结果等相关事项的汇编。
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乃是公安机构与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
管辖案件进行调查侦破阶段,遇有法定紧急状况出现之时,针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者所实行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
然而
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处罚,仅是调查追踪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手段,故而不曾产生案底。
真正赋予案底性质的则是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