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主能否取回为死者支付的
丧葬费用,主要依据其在事故中所应负有的责任程度而定。
若车主对该起事故负有完全责任,那么即便保险公司已进行赔付,但赔付款项仍无法弥补损失额的情况下,车主仍需独立承担这部分额外的
赔偿费用。
为维持公平性和透明度,车主先前垫付的相关款项将被计入赔偿总金额之中,故此等情况下,垫付资金将无望收回。
相对地,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充分覆盖各类赔偿项目,那么肇事车主的确能够收回之前为这场
意外事故所垫付的所有费用。
此外,此处提及的“垫付费用”,则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鉴于某些不可预知的突发状况或其他客观因素,致使
肇事方不得不立即采取措施救治伤员或是对受损车辆进行必要的修理与维护,由此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费用支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
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
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