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援助了三名指定对象;
(二)进行涉及金额高达二十万人民币以上的支付与结算业务;
(三)通过投放广告等各类形式,向社会捐赠资金达到五万人民币以上;
(四)取得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
(五)两次以内曾经因为非法运用信息网络以及危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遭受过
行政处罚,但是在得到
处罚后,仍继续协助他人从事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
(六)被提供帮助的对象所施行的
犯罪行为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后果;
(七)除此之外所有相关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