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过授权,使用
虚假或仿制的
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
(二)擅自利用已被注销、失效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三)冒充他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
(四)故意超出卡片额度或者
逾期还款,且在银行多次催缴后仍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
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逾期还款的期限,而且在银行发出
催收通知后仍然拒绝偿还欠款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应按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