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曾遭受过
刑事拘留并未构成
犯罪记录的形成。
所谓的“
刑事案底”,系指经由法院正式审理结束后,确认罪犯身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其本人的
个人信息记录,包括
犯罪事实的陈述,审判过程的详细记录以及法院最后做出的裁决结果等多项相关内容的档案材料。
刑事诉讼中的
拘留行为,实际上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据
司法程序展开的,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针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法律强制措施。
尽管刑事拘留同样不视为
刑事处罚,但作为侦查环节中一项必要的强制手段,这类行为并不以任何形式记录在罪犯的犯罪记录中。
只有当罪犯因
刑事犯罪而受到实质性的
刑事惩罚时,他们的
犯罪历史才会成为他们的犯罪记录,并形成
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