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用伪造、
变造的
信用卡进行支付或消费,或者采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信息来申请和领取信用卡的情况;
(二)使用已过期失效或者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
(三)未经许可擅自盗取、冒用人际关系密切者的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
(四)故意违反相关规定,超出信用卡的授信额度或者
逾期未还款,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
催收后仍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逾期未还款的方式,严重损害了发卡银行的利益,并构成了
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