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125条第3款严格地明确规定,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受遗赠者将会自动丧失对遗产所享有的
继承权利:
如其施行了与法条第1款所列举之行为相类似的不当举动。
然而需要进一步明确指出的是,赠与尽管被定义为单方面的
法律行为,但依据
合同法则,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受赠者实施了某种不利于
赠予者或者赠予者
近亲的行动,赠予者有权合法撤销已做出的赠与。
同样,这一原则也适用于遗赠。
通过引用此款
法规,若受遗赠者真的犯下法条第1款中所列举的行为,则将自动失去
继承遗产的权利。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失去继承权利是种严格意义上的惩罚,只要受遗赠者触犯了第1款中的行为规范,就会立即永远地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力,而且还无法通过任何途径来恢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