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
肇事罪的案件中,如果
行为人事发后,受其所在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的所有人、
承包人或搭乘该机动车的乘客等多方人士的指使,选择了逃离现场这一行为,导致
受害人由于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而最终不幸身亡的话,那么这些指使者应当与行为人一同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共同
犯罪嫌疑人进行严肃处理。
这主要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过失行为并不构成
共同犯罪,然而,当有人唆使他人实施
逃逸行为时,这种行为就已经转化为
故意行为了,并且导致了他人的死亡结果,因此,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他们可以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