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微信聊天记录不能直接认定违法行为,但是它能作为一类
证据加以采纳。
必须妥善保存或导出微信聊天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然而,这种类型的证据通常只能作为辅助性的参考。
任何要确认为真实确实凿并成为判断事实的依据的证据都需要进行严格的查证。
尽管微信聊天记录深受法律界认可为证据之一,但是要让它们在审判中具备法律效力,成为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却并非易事。
除此之外,便无需再考量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实际联系了。
想要微信证据得到法庭的承认和采纳,有两点要求必须满足:
首先,必须能够明确确认使用微信的双方身份;
其次,微信证据本身必须保持完整。
除了上述要求,所有能用来证实案件事实的材料皆可视为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证据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只有这些经过审慎核实并确认真实性的证据才有可能成为判决中的定编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