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监外执行过程中,如果罪犯符合特定标准,便可
申请假释。
假释,是指对那些被判定为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罪犯,经过一段时间的
刑罚执行后,由于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在身体状况方面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确实存在着深刻的悔过表现,从而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因此,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附带一些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出狱的一种
刑罚执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