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各类
刑事罪犯,在执行相应
刑罚的过程中,若其严格遵守监管制度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同时能够展现出真诚地悔悟及明显的业绩表现,即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或“
立功表现”的话,是可以考虑予以适当减轻刑罚的;
然而,若能满足以下所列举六项
重大立功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则绝对有资格获得减轻刑罚: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行为;
(2)成功揭露并如实上报狱内与狱外的重大
犯罪活动;
(3)在科技领域有重要的发明创造或是取得重大变革性的技术突破;
(4)在日常生活或者生产过程中,奋不顾身地救助他人;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时,表现优异;
(6)对于国家和整个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情况下的减轻刑罚,实际执行的刑期都不能低于以下三个部分的任意规定:
(1)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绝对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而那些被判决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至少达到十三年;
(3)对于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且受禁闭约束
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禁闭期满之后从无期徒刑减至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而由无期徒刑减至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年。《刑法》第六十八条
【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