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当某人明确知晓另一个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非法活动时,若仍然向该
犯罪者提供可以使用的手机号码,且
情节严重的话,则这个行为便构成了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已经认识到某个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行为,然后为了其犯罪行为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先进技术性支持,甚至还包括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只要情节严重,那么就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且需要额外加罚
罚金。
关于
帮信罪的主要构成要素,我们有如下几点需要说明:
首先在
犯罪主体上,帮信罪的承担主体为所有一般民众,其中也包含了年满16岁的
未成年人士;
其次在主观方面,帮信罪表现为
故意犯罪,其内涵即是清晰地知道自己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和设施;
再次,帮信罪主要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严格秩序管理;
最后在客观方面,帮信罪通常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这些服务必须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才能被定罪。
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我们所提到的这些具体涉及到,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且还是为他们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先进的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