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
刑事拘留并不代表着会产生所谓的“
案底”(注:
也可称为“前科劣迹”)。
事实上,
刑事案底是指那些经过法院正式审判并且最终被判定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重要
个人信息以及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了
犯罪事实的描述、审理过程的记录和最后判决的主旨等等。
而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案后进行侦查工作中遇到的特定紧急状况下,为了迅速制止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
非法行为,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并不被视为
刑事处罚的一部分。
所以,无法在法律意义上将其视为具
有案底性质的事项。
换言之,只有当一名个体被判处刑事处罚时,才能够真正留下案底这一重要的历史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