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明文规定,
污染环境罪乃指违背防止
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按照法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活动。
其中具体涵盖了违反国家所制定的相关
法规标准,排放具有危害性的物质等多种行为。
倘若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排放、倾泻或处理辐射性废物、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的话,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需面临
罚金的处罚;
如果情节恶劣,则需要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仍须接受罚款。
若是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罚款便是必要之举。《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