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来看,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往往由肇事车辆方预先支付,在事故责任判定明确之后再进行细致准确的核算;
同时,
受害人也可以自行筹集资金支付相关费用,并在康复之后依据法律
法规进行合理
赔偿的安排;
当然,肇事车辆方和受害人也可以就医药费用的垫支及后续赔偿事宜进行商议并达成共识,在日后的理赔过程中进行详细的计算与结算。
2.若是受伤人员在紧急抢救过程中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垫付的相关费用,那么该机构在接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该在核实情况后立即为
医疗机构垫付出急所需的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