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清晰地认定其性质:
即由公司、企业或者类似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基于本身职位上的便利,私自擅自动用本机构的相关资金,将这些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借予他人使用,且这种行为所涉及到的数额极为庞大,已经超出了三个月的期限,没有按照规定归还;
或者在数额虽然没有达到三个月期限,但是却已经达到了巨大的程度,并且这些资金被用作了营利性活动,或者是从事了不法的行为,此时便会受到最严重的三年以下刑期或者
拘留的惩罚。
而如果
行为人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额非常之大,甚至在及时归还后仍有大量剩余,那么就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例如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不等的刑期。《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