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到
刑事拘留的
行为人并未承受过法律惩处,因而不会产生所谓的"
案底"。
这所谓的
刑事案底,其概念实际上是指经过
司法机关严格审判,最终被判定犯有重罪的
犯罪者或被告人的
个人隐私信息、犯罪行径以及审理整个流程的详细记录,包括最后的裁判结论等所有组成部分。
在我国的
刑事诉讼体系中,
拘留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
管辖的案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包括现实施为或是严重可疑份子在内,为了及时遏止其侵犯他人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法律强制手段。
实际上,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
刑事处罚,它只是在进行
刑事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所以并不涉及到案底的留存问题。
唯有实际执行了刑事处罚的罪犯,才会在他们的人生经历中留下不可磨灭的案底痕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