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信用卡诈骗罪这一
犯罪类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诠释其定义和特征:
首先,
犯罪分子必须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滥用诸如使用已过期或作废的
信用卡、
伪造他人信用卡等非法手段;
其次,犯罪分子的行为必须是以实现信用卡诈骗为目的而展开的,且诈骗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
“
数额较大”);
最后,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
犯罪行为,通常应该受到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需对
行为人处以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经济
处罚金。《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