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数罪并罚的
判刑年限,通常是在各项罪行所判处刑期的总和之下,以及在所有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之上,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斟酌适用的刑期。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
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拘役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一年;
而对于
有期徒刑而言,如果其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那么最高刑期就不得超过二十年;
但若总和刑期已经达到或超过了三十五年,那么最高刑期便不得超过二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