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受到
刑事拘留而未经法院定罪的情形,并未形成所谓的“
案底”。
严格意义上的
刑事案底,是指经由法院进行
公诉审判后,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员的详细
个人信息、
犯罪事实及调查取证过程、审理报告、以及最终的裁决建议等相关资料的编号和归档。
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涉案机关包括公安系统和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
立案负责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若遭遇法定的紧急状况,应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采用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刑事拘留尽管也是
司法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但它并不等同于
刑法领域内的
刑事处罚,实质上仅是一种在侦查过程中的
强制执行方式,故此并未构成案底。
换言之,真正能产生案件历史记录的,仅限于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