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诉讼离婚事务时,法律规定原则上男女双方并不需要向对方退回当初的聘礼。
当男方给予女方的聘礼被普遍解读为他对于女方的善意
赠予,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下写明了需归还的条款,否则这些聘礼都将被认定为归属女方单方所有。
然而,若男方在此之后主张归还当初支付的聘礼,此时唯有当确证其符合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之一,才能得到人
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首先是双方未经合法程序建立婚姻关系;
其次是虽然已依法完成婚姻手续却尚未继续生活在一起;
最后是一方在
结婚前给予另一方聘礼,且这种行为导致了给予一方生活上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