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制造
虚假的
信用卡进行
欺诈,或利用虚假
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者;
(二)将已过期或注销的信用卡依旧用于消费之行为;
(三)冒充他人名义持有并使用信用卡者;
(四)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授权超过额度限制或
逾期未还款,且在银行
催收仍无果的情况下进行侵占者。
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超越规定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偿还的
违法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