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人失踪案的
立案标准需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失踪现场需存在明显的
暴力行为痕迹;
其次,有目击者能够提供
证据证实失踪事件是由于遭受侵害所致;
第三,若
受害人与
机动车辆同时消失或者随身携带有大量贵重物品,也应视为可
立案的情况;
此外,对于年龄未满14周岁且失踪时长超过48小时的
未成年人,同样可以进行立案调查;
最后,如果失踪人员在失踪前曾与他人发生过严重的矛盾冲突,或者失踪原因无法明确,失踪时间已经超过了3个月,亦可作为立案依据。
除此之外,如有其他可疑线索表明可能存在侵害行为,也应当予以立案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
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