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取保候审制度,被
监视居住者所面临的境况更为严峻,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点:
首先,取保候审是可以通过申请获得许可的,而提出申请的主体可以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甚至是其辩护律师。
然而,监视居住则无法进行申请,而是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是法院经过慎重考虑后作出决定。
其次,在接受监视居住期间,
被执行人必须时刻保持在自家住处且不能擅
自离岗。
相比之下,取保候审的享有度相对宽松许多,只需要
保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在当地范围内活动即可。
最后,实施监视居住措施时,被监视居住者必须在其固定住址内按照规定行使权利,未经得到执行单位的许可,不得与第三方人员进行接触,也不得进行文字通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
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
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